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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分配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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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达



作者:叶均衡 冯冬泉 曹洪东
【内容提要】党的***首次提出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这一要求关系到全国城镇几亿劳动者和他们在农村的家人以及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大量私营企业主群体的长期的切身利益。它理所当然地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赞扬和企盼,但是***报告,还没有对如何贯彻执行这一要求,提出具体的方案,也还没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媒体的反应上来看,人民群众在欢呼之外,也还存在一些疑虑。本文就此从三个方面来探讨。
一,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曾经着重指出,一个社会的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不是不相干的两回事,“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邓小平同志正是理解了这一思想,极端重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期内,对分配方式进行有目标的、有步骤的改革。这也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一项中心内容。
二,改革开放以来,从十五大、十六大到***的报告中,‘关注民生’始终是历次大会愈来愈关注的重点。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初次分配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问题也逐步进入中心议程,成为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
三,三十多年改革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经济方面的事实和数据,结合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学习,我们深刻体会到改革分配方式,已是刻不容缓了。我们建议,国家建立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按“必要劳动价值”取酬的分配制度。为了使这项重要政策落实,还建议,在国家计划内与GDP值的统计一样,建立“共同富裕指数”的统计制度。这对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必将有重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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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庆六十周年来临之际,我们回顾祖国六十年来的不平凡历史:有绚丽灿烂的胜利岁月;有风雨如晦的动荡年代;也有锐志前进的求索征程。特别是当我们在世界金融危机来势汹涌的时刻,凭着科学发展观的指引,迎击风浪,屹立于激流之中,取得了企稳回升的初步胜利。回顾这一切,我们不能不感到十分自豪。
中央政治局今年七月会议向全国人民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在充分肯定已有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我们面前还有很多困难和挑战,务必要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把困难和挑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
中央这个指示是十分必要的。遵照这个指示精神,我们认为,在国家经济建设领域里还存在着一个十分敏感的、富有挑战性的难题,即***报告中提出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新的重大决策,这个决策理所当然地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赞扬和企盼。但是***报告,还没有对如何贯彻执行这一要求,提出具体的方案,也没有进行具体的部署。大家知道,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很快,其产值和雇佣职工的人数已占全国总量的2/3以上。因此这一要求不仅关系到全国城镇几亿人口的劳动者和他们在农村的家人的福祉,还影响到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大量民营企业主们的长期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或从实践上来说,它都不是一个日常的经济事务性的措施,而是一件需要对全国人民广泛宣传,深入动员以期万众一心、共同努力来完成的重大历史任务。为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发我们的认识,供大家探讨。
一、分配方式改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要求。
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强调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是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强调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他在阐释生产关系的同时,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十一章中,又专门论述了‘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他分析批判了那种认为分配关系可以与生产关系相脱离的错误的经济学观点。指出:“分配关系本质上与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由此可知,社会生产关系与社会分配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支持,互为表里的。我们必须像重视生产关系那样重视分配关系的改革。
我们都知道,在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形态必然有一种独特的分配方式。那么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它就应该是一种既不同于(成熟的)社会主义的全社会按劳分配方式,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资本压榨劳动的分配方式。那应该是什么样的呢?这一问题,限于历史条件,马克思没有为我们提供现成答案。
我们认为,我们党既然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创造出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我们同样可以在学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创造出一个适合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这一分配方式的基本点,就体现在党的***提出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原则要求上,因为它一方面承认现阶段中资本组织生产,提高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又强调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免受市场上资本的超经济剥削;并且又可以在社会发展的同时,通过渐进的调节,逐步走向全社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这样的分配方式才是真正的具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的分配方式。
二、坚持完善分配关系的改革是党中央多年来努力谋求的既定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中的民生问题,分配问题一直是全国上下普遍关注议论的焦点。解决分配问题的着眼点和方针也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和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持续增强而逐步改进。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十五大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过十六大的“一次分配主要讲效率,二次分配主要讲公平”,到十六大五中全会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再到***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明确要求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一系列分配问题的指导思想的嬗变和发展,鲜明地说明了中央和全国人民的关注目光越来越清晰地集中到在初次分配中(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如何落实公正、公平的问题上来了。这是中央从多年的改革实践中不断总结、改进,所得到的巨大收获。
我们认为,这一指导思想也是来源于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的关于‘坚持社会主义,走向共同富裕’的一系列教导。邓小平同志1987年在谈到对当时“傻子瓜子”雇工剥削问题,要不要“动”他们的时候,就指出:“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法动,要研究。动也就是要制约一下”。(这里的“制约”,就是对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进行国家行政干预)。邓小平同志直到他的垂暮之年还在为分配问题而忧心忡忡。1993年他对邓垦同志说:“分配不公,导致两极分化,如果这样长期下去,将来要发生大问题。我们就应该采取各种方法,各种手段,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他说这些话到现在,已过了一、二十年了,现在该是研究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手段、方案来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时候了。
三、从当前现实情况和几种经济学数据,来看分配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的一切方针、政策,不是单从理论原则来的,更重要的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
大家知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突飞猛进,GDP大幅增长。然而我国的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状态也在让人忧心地快速扩展。这里举几个实例:
①基尼系数的持续趋高。基尼系数是一个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能相当直观地指示社会两极分化状态的经济统计指数。我国全社会居民的基尼指数,虽然没有正式的统一数值,但是多数专家的统计认为,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基尼系数在0.33左右(由于经济改革刚开始,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悬殊现象自然不突出)。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基尼系数逐年上升。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系数到达并超过0.4这一‘警戒’线,并且愈升愈快。2006年,有统计说,已逼近0.5关口(0.496)。最近两年,没看到统计数字,但有媒体指出,情况还在扩大之中。照这样的速度,接近0.6这个危险点(危及社会稳定的关节点)已不会太遥远了。
②城乡差距也同时在扩大。2007年农业部领导曾表示,近年来,尽管农民收入也在增长,但赶不上城镇居民收入,两者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都在扩大(前者达到3.28∶1,后者达到8172.5元/年)。又2008年国家统计局报告,由于农业收入增加缓慢,现在农民工的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了。另外,城镇居民内部的差距也同样在扩大,据报道,2006年城镇居民20%的最富裕户收入已是20%最低户的21.7倍。在这同时,媒体报道,2007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亿万富豪人数列第二位的国家了。悬殊之大,不言而喻。
③广大农民工的生活困境改变缓慢。最近二十年来,我国的GDP和我国的财政收入一直持续上升,物价也有所增高,但是我国的广大农民工的工资却是步履蹒跚。现在我们把历年的GDP值、人均GDP值、历年的消费品价上涨指数(CPI值)以及农民工工资变动情况一并收集起来,加以核算,可以得出以下的从1987年末到2007年末二十年的农民工收入变化的总体情况如下。
1)这二十年,全国GDP总值从10920亿元增至246619亿元,是期初的1∶22.58倍,2007年人均GDP值约为19000元,是期初的1∶16倍。这一时期内消费品价格上涨系数(CPI)的累计乘积值为∶3.292,按这CPI累计值折算,这二十年GDP实际增长倍数是1∶6.86倍。人均GDP实际增长倍数是1∶4.86倍。
2)国家财政收入从期初至期末,增长为23.3倍,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7.08倍。
3)这期中,大批农民工参加了国家经济建设工程。1987年末,农民工月工资大致为130--200上下,但二十年来,增长缓慢。在2006年初,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说,当时(2005-2006年)农民工的工资额多数集中在500-800元之间。这两年,没见有正式的民工工资统计数字,我们参照07-08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般调高幅度,暂以700元-1000元作为期末农民工工资的测定数字,那么名义工资的期初期末比也只是1∶5.15倍。扣除物价因素,仅为1∶1.56倍(附注:全国各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农民工的工资差别也较大,这里只是个大致情况,另外,这里所说的农民工是仅指从事简单劳动的农民工。)这样概算下来,我们得出的总括结论是:在这改革发展的二十年间,在按不变物价计算的我国GDP实际生产总值已增长到6.86倍的同时,我国农民工的实际工资仅增加五成。实际工资所增加的幅度仅是实际GDP增加幅度的十分之一。这样低的增幅充分说明改革以来广大农民工们所分享的改革成果实在是太小了。这就是2006年国务院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所以用十个‘最’字(拿着最低的工资,干着最重、最苦、最累、最脏、最危险的活、享用着最廉价的吃、穿、用、住等)来表达农民工所处的生困境的主要来由。
当然,在中央的不断关怀和指引下,特别是***以来,不少地方认真地从初次分配等各个方面帮助农民工解除困难。如广州市政府部门在2008年初提出了‘工资倍增计划’准备从2008年起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争取每年工资增长12%以上,,以期到2012年能实现比2000年工资翻两番的目标。又如洛阳市总工会要求全市普遍推广“企业工资协商制度”,力求改变各企业效益增长了,却不见工资涨的不公平状况。这些举措得到了群众的热烈赞扬。我们也更有信心,期望中央政府坚定有力地在全国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现行分配方式进行必要的完善。

四、两项建议和相关说明。
上面提到的这些现实问题,如果我们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眼光,去观察它分析它,那么问题的严重性和实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完善分配方式”要求的紧迫性是一目了然的。这样一项重大任务,自然需要中央专门组织研究、设计和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去执行。我们限于学识水平,不能更多地讨论它,但是分配改革中有几个大家必然会关心到的关键性问题,我们就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和建议。
第一个问题。企业提高职工劳动报酬,应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他们的报酬比重达到多少,才是恰当合理,公平公正?这一问题,我们从马克思主义中找答案。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中,曾论述过:商品社会执行价值规律,强调公平交易,等价交换。那么工人劳动力的市场价格,应该像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维持商品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须的价值。对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来说,就是劳动者维持自己和家属生活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一定的教育费用的价值。他把这一价值所对应的生产劳动时间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这里的“必要”一词指资方必须把这一份价值留给劳动者,否则,就不能保证劳动力的持续稳定的供给。可是,资本主义企业就是用各种经济的或超经济的手段,无偿剥削侵占工人的“必要劳动价值”(即工人必要劳动时间对应的价值),使劳动者的报酬始终降低在它的最低限度。这也就是在我国导致严重贫富两极分化的一个主要因素。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由此,我们建议:国家应有步骤地推行这一种把工人的“必要劳动价值”作为从事简单劳动工人的报酬底线的分配方式,并严格取缔一切非法的超经济剥削行为,以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走向公平合理。企业的各种复杂劳动、科技、管理等人员们的工资则仍由企业、人才市场、劳动市场与工会、劳动者一起按这一分配改革的精神,共同协商确定。至于“必要劳动价值”的具体评定依据原则和实施办法,应由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和部署,并随着社会发展而定期适当调整。
有些同志会询问,这样的改革方案究竟能给工人带来多大的实际利益?或者是否会逼得让资方感到办企业再也无利可图了呢?我们在这里例举一个政府方面的统计数字来说明。2005年秋,重庆市长王鸿举同志曾有一个讲话说:经过专家调查测算,一个农民工平均一年给城市创造价值在2.5万左右,而他们的平均一年薪酬才8000元(即平均月入666元)。从这个数字出发,应有的结论是:农民工的收入只有他们所创造价值的1/3。按此,可以推算出当时(05-06年)资方雇佣农民工的平均剩余劳动价值率(即资方得到的剩余价值与付出工资之比)是(25000-8000)/8000=212.5%。212.5%这可是一个很高的利润率。那么如果要按马克思讲的‘必要劳动时间’对应的价值来取酬,工人该得多少呢?要算清这个数字,需要有两个关键数据,即每个工人平均应负担赡养的亲人数和每个个人平均每月的必需生活费用。这两个数字,我们现在没有条件来估算。但是从上面的高达212.5%的剩余价值率来看,即使改革初步目标仅是使工人现有工资普遍提高个五成,剩余价值率也还高达108%,资方绝不会为此而感到伤筋动骨或者无利可图的。
我们还要看到,这样的分配改革,不仅让为数巨大的生活处于低层的简单劳动工人在经济上得到‘解放’,政治上得到尊重,思想上的上进心和积极性得到很大的激发;更重要的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力、公信度会空前提高;全国人民之间,包括企业劳资之间的和谐团结会出现崭新气象,而且也会让我国数以百万计的私营企业主得到政治上的‘解放’。在执行按必要劳动价值分配之后,企业利润所余的部分,一概作为企业的应缴税费、各种必要基金(包括扩大再生产、新产品试制、各种风险或后备基金等)以及投资者的报酬。单纯投资者(未参加企业管理)的所得,不应再被视为剥削收入,而是作为一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资本协作的应得红利;我国私营企业也不再被视为与工人阶级有对抗矛盾的资本主义性质企业,而是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一种新型企业,企业主是工人阶级的朋友,而不是将来迟早要被消灭的敌人。这样的初级阶段新型企业,在发展相当长期之后,就有可能与国有企业融合成为一种更先进的生产组织,一起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所以目前的私营企业这样的改革,必将受到有远见的企业家们的衷心拥护,从而为我国奠定新的更加坚实的阶级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为此,我们期望有关部门审视这一建议,择取其中的合理可行之处,使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工作有依据、有方向、有目标地顺利进行。
第二个问题。这几年来,在关于劳动报酬问题的讨论中,有一些经济界同志对给工人加工资的事,表示担心。他们认为这不仅会显著降低我国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而且给工人加工资,本来只是市场化企业份内的事,无需政府干预,强制干预的结果,只会引起商品价格上涨和市场混乱,反而不利于生产的发展。这一种认识,涉及到要不要搞分配方式改革这一根本前提,我们认为,有必要作一些澄清。
首先,怎么看待国家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制约问题,大家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宪法明确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当然有权立法,有权对有关企业的分配方式进行宏观调控。我们这样说,有人可能觉得是些官话套话,听不进去,那么请听一段一位曾是国际著名政治家——原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中国人民的肺腑之言:他在2006年5月访问中国期中,曾与北京大学师生进行有关市场化的对话。他说:“市场化改革,并不能带来一切。一些公共的权益需要政府提供保障,政府必须介入,以确保公平平等,还要弥合不同地区、人群之间的不平等现象,缩小贫富之间的日益拉大的鸿沟。”。一个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化’深有体会的外国人,对‘市场化’问题看得是这样清醒,这样中肯,难道不值得我们倾听吗?!
其次,给工人普遍加工资会不会造成商品全面涨价和市场的混乱呢?关于这一个问题,马克思曾有一篇著名的长篇讲话,题目是“工资、价格和利润”。那时是1865年,当时的国际工人协会总委会对要不要支持西欧各地普遍掀起的劳工要求加工资的热潮问题,组织了讨论。有的委员反对支持,认为普遍要求涨工资,就会促使商品全面涨价,结果工人实际收入,不升反降,得不偿失,还会引起社会群众的埋怨。针对这种糊涂认识,马克思在会上作了一个长达两天时间的发言,进行驳斥。(这个讲话收集在《马恩选集》第二卷内,全文共56页,限于篇幅,我们这里只把马克思的最主要论点,进行简括。)马克思说,市场商品的价格不是取决于资本家的意志,不是直接取决于商品生产中所付出的工资,而主要是取决于商品的价值——即生产该项商品所需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当商品要由价值转换为出售价格的时候,定价的高低,除了要包括按当时社会的资本平均利润率所应付的利息外,还要受该项商品是处于自由竞争还是处于垄断地位,是处于供应紧缺还是需求疲软状态的影响。所以从根子上说,普遍提高工人工资并不会对商品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应该看到,如果工人工资在短期内普遍提高,由于工人原来的购买力薄弱,现在增加了收入,自然会出现一个对生活必需品需求量比前激增的局面。这在短期内会使得必需品生产企业会趁此机会提高产品价格,但是这种局面必然会使必需品生产企业面临一个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的大好良机,也促使非必需品生产商愿意把资本转而投向必需品生产。这就形成一个非常值得企盼的良性循环——投资向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需品生产领域转移,使国家经济结构更加符合全局需要。同时,市场生产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自行调整,必需品的供求又趋向平衡之后,它们的价格就会回复到原来的水平。这个过程中所不能恢复的,只是市场资本的平均利润率有所降低。这就是工人普遍涨工资对整个经济局面所起作用的全过程。马克思还例举了英国1849-1859时期内确实发生过的,由于通过‘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工人工资得到普遍的强制提高后,英国经济获得了经济扩展、物价降低、市场繁荣等的良好效果的许多具体事实,来验证他的工资与价格关系的理论阐释,绝非主观推测,而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分析。
马克思所谈的工人普遍加工资的好处,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尚且如此明显,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必然会对经济建设产生无与伦比的推动力量。举个例来说,去年以来,在迎击世界金融危机中,我国许多经济学家都表示,危机给我们带来一条重要教训,就是国家的经济建设必须把重点放在扩大内需上,而不能单纯依赖外贸。我们大致设想一下:我国两亿多农民工如果工资都增加个五成,那么市场上一年中一般消费品的内需就要扩大一万亿元。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这样的加工资,将是何等有力的社会经济稳定的保障力量!
第三个问题。前面已经介绍过,基尼系数的使用,能使我们比较正确地掌握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状态。所以我们建议,把基尼系数的测定办法,重新整理,完善,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制度(包括系数形成的选样、统计、制图、求值和判读等),并定名为“共同富裕指数”,与GDP产值一样列入国家计划,进行指标的下达和检查。这样,GDP产值与共同富裕指数同时并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联合形成一个对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既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进展状况的简明测示器,它必能使我国的建设更加稳定可靠地走向共同富裕社会这一伟大目标。
综上可知,社会分配方式的改善,是一项内容广泛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到国家、企业、工会、人民群众的多方面的权益和长期经济利益。其中的工会更是肩负着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协助搞好企业生产的重任,对它的使命、地位和职权都需要认真研究和提高,才能符合分配方式的改革需要。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论及,有些问题,可能需要专题来讨论的,这里就不谈了。
最后,在国庆60周年的时刻,我们热烈期望,努力落实***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伟大决策,会有力地促使祖国以一个崭新面貌屹立于世界之林。

2009-08-20
作者:叶均衡 男中共党员大学毕业1949年入伍,1976年转业,任无锡市机电设备公司总支副书记,1984年离休。
冯冬泉 男中共党员,经济师,国家干部,大学文化,无锡市干部学校(无锡企研中心,国发中心无锡培训基地)2002年退休。现任无锡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专职副秘书长。
曹洪东 男,中共党员,南京大学哲学硕士,副教授,无锡市委党校基本理论教研室副主任,无锡市哲学学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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